Kaohsiung City Nood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

高雄市製麵商業同業公會

以章程為本,凝聚同業力量,推動製麵產業交流、品質提升與永續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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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高雄市內麵條相關業者及使用者加入會員,取得技術諮詢輔導資源。

高雄市製麵商業同業公會章程全文

第一章 總則

  1. 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  2. 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高雄市製麵商業同業公會」。
  3. 第三條:本會以謀同業之共同利益及圖謀會員親睦為宗旨。
  4. 第四條: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,會址設於高雄市區。

第二章 任務

  1. 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1.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、奉行總動員法令,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。
    2. 辦理會員申請證照變更換發及領用統一發票,暨參加投標比價之會員資格證明與其他服務事項。
    3. 配合經濟發展介紹指導及拓展對外貿易,並協助促進投資事項。
    4. 會員營業之改良發展、研究調查統計及向政府建議事項。
    5. 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。
    6. 關於會員同業合法權益保障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  1. 第六條:凡在本市區域內經營麵粉加工之公司行號,領有營業執照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  2. 第七條:本會會員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  3. 第八條: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:
    1.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。
    2. 被褫奪公權者。
    3. 無行為能力者。
    4.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    5. 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  4. 第九條:會員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以會員一權為限。
  5. 第十條:會員除遷移他區域或商業及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外,不得退會。
  6. 第十一條:會員有不正當之行為致妨害本會信譽、抗繳會費九個月以上,或違反章程及決議事項者,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無效時,先予停權處分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,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分:
    1. 壹千元之違約金。
    2. 有期間停業。
    3. 永久停業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  1. 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、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;候補名額理事三人、監事一人,遇缺額時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  2. 第十三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以得票多數為當選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,遇缺額時分別由理事、監事中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  3. 第十四條: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以得票最多者當選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代理之。
  4. 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    2. 召開會員大會。
    3.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任務。
  5. 第十六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
    1.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。
    2. 處理日常會務。
  6. 第十七條: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  7. 第十八條:監事之職權如下:
    1.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  2. 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。
    3. 稽核本會之財政收支。
  8. 第十九條:理監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:
    1. 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    2. 因不得已事故經大會議決辭職者。
    3.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、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者。
  9. 第二十條:理監事均為名譽職,其任期均為三年;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10. 第二十一條:本會得聘秘書一人、幹事若干名,經理事會審查由理事長聘任之。

第五章 會議

  1. 第二十二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、臨時大會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。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有必要時,或會員三分之二連署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  2. 第二十三條:下列各款之決議,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:
    1. 章程之變更。
    2. 會員之處分。
    3. 理監事之解任。
    4.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  3. 第二十四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之,以理事長為主席。
  4. 第二十五條: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,以常務監事為主席。
  5. 第二十六條: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其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理監事開會時須有理、監事過半數出席,理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  6. 第二十七條: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。理事長連續二次不如期召開會議者,由理監事二人或會員二人以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。理監事應分別出席理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席二次視為辭職,由候補依次遞補之。

第六章 會計及經費

  1. 第二十八條:本會經費分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種,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應繳金額由大會決定之;入會費每名新臺幣捌百元整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  2. 第二十九條:會員所繳納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退還。
  3. 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預決算,於每年度終三個月內編造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,報請市府核備。
  4. 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七章 附則

  1. 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之。
  2. 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,呈准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